獎學金

國立中央大學大陸學生獎學金處理要點 

100.3.7第535次行政會議通過

103年5月12日第593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3年8月18日103學年度第598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4年3月9日103學年度第609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4年4月27日103學年度第612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7年4月23日106學年度第672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11 年 4 月 11 日 110 學年度第 749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一、國立中央大學為促進兩岸交流及提高學術競爭力,特訂定本要點。

 

 二、獎學金來源:非屬政府機關補(捐)助款之自籌經費收入支應。

 

 三、申請資格:

 

(一)依據「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就讀專科以上學校辦法」申請入學之大陸碩、博士班學生, 在本校已修讀滿一學期以上者。

(二) 於本校修讀期間,累積平均成績達 80 分以上。

(三) 博士班一至四年級學生,碩士班一至二年級學生。

 四、獎學金審核機制與發放原則:

 

(一) 本獎學金額度視當年度預算,分兩學期申請、核發。

(二) 審查程序:

國際事務處依各院在學人數比例授權各院每學期獎學金額度。各院依學生成績表現 推薦獲獎學生名單,碩士生每名每學期新台幣一萬元至一萬五千元,博士生每名每 學期新台幣一萬五千元至兩萬元,送本獎學金審查委員會審查。

(三) 除本獎學金外,各院、系所可就本要點規定之自籌經費(含研究生獎助學金)自行 提供額外補助,獎勵優秀學生。

 五、申請辦法:

 

(一) 申請時間:第一學期 9 月 1 日至 9 月 30 日,第二學期 2 月 1 日至 2 月 28 日。

(二) 申請文件:

(1) 獎學金申請表。

(2) 於本校修讀期間之歷年成績單。

(3) 指導教授或導師推薦函。

(4) 其他有利審查文件(如資格考成績、論文發表…等)。

 

 六、獎學金停發及註銷:

 

(一) 受獎學生若於獎學金撥付前畢業、休學、退學、轉學、離校、非法在校外工作或無 故曠課逾兩週以上,應予註銷受獎資格。

(二) 受獎學生偽造或提供不實證件經查屬實者,停止發給並追繳已領之獎學金。

(三) 受獎學生於受獎學期,因成績不佳、出席狀況不良、生活情形不檢或其他特殊狀況, 經查明屬實後,取消下一學期申請資格。

 

 七、本獎學金之審查委員由國際長、研發長、教務長、學務長、及各院代表一名組成。由國 際長擔任召集人,每學期至少召開會議一次。

 

 八、本作業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