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2學期「大陸學生獎學金」申請

一、獎學金金額:碩士生每名每學期新台幣一萬元至一萬五千元,博士生每名每學期新台幣一萬五千元至兩萬元

二、申請資格:

(一) 依據「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就讀專科以上學校辦法」 申請入學之大陸碩、博士班學生,在本校已修讀滿一學期以上者

(二) 於本校修讀期間,累積平均成績達 80 分以上

(三) 博士班一至四年級學生,碩士班一至二年級學生

三、申請辦法

(一) 申請時間: 由 2  1 日起至 2  29 

(二) 申請文件:

(1) 獎學金申請表

(2) 於本校修讀期間之歷年成績單

(3) 指導教授或導師推薦函

(4) 其他有利審查文件(如資格考成績、論文發表…等)

 

四、獎學金審核機制與發放原則:

(一) 本獎學金額度視當年度預算,分兩學期申請、核發

(二) 審查程序:國際事務處依各院在學人數比例授權各院每學期獎學金額度。各院依學生成績表現評定推薦獲獎學生名單,送本獎學金審查委員會審查

(三) 除本獎學金外,各院、系所可就本要點規定之自籌經費(含研究生獎助學金)自行提供額外補助,獎勵優秀學生

 

五、獎學金停發及註銷:

(一) 受獎學生若於獎學金撥付前畢業、休學、退學、轉學、離校、非法在校外工作或無故曠課逾兩週以上,應予註銷受獎資格

(二) 受獎學生偽造或提供不實證件經查屬實者,停止發給並追繳已領之獎學金

(三) 受獎學生於受獎學期,因成績不佳、出席狀況不良、生活情形不檢或其他特殊狀況,經查明屬實後, 取消下一學期申請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