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學習、實習及工作規定
在臺就學期間,不得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或工作。違反規定者,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18條規定強制其出境。
- 工作:
根據「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就讀專科以上學校辦法」第十九條所定專職或兼職工作,指具有勞務之提供或工作之事實,不論有償無償皆屬之。但不包括下列課程學習及服務學習:
- 課程學習
(一)指為課程、論文研究之一部分,或為畢業之條件。
(二) 前目課程、論文研究之一部分或畢業條件,係學校依大學法、專科學校法授權自主規範,包括實習課程、田野調查課程、實驗研究或其他學習活動。
(三) 該課程、論文研究或畢業條件應一體適用於本國學生、外國學生、僑生、港澳生或大陸地區學生。
(四) 符合前三目條件而擔任研究助理或教學助理,未有課程學習活動以外之勞務提供或工作
事實者。
- 服務學習:
為增進社會公益,不以獲取報酬為目的之各項輔助性服務,包括依志願服務法
之適用範圍經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主辦或經其備查符合公眾利益之服務計畫,參
與服務性社團或其他學習活動。
二、修業年限
博士學位之修業年限為二至七年;碩士學位之修業年限為一至四年。
三、轉學轉系規定
- 轉學
碩博士班比照本地學生,不得轉學。
- 轉系
本校學則第六十三條,研究生除因特殊情形經相關單位及教務長同意外,不得轉系(所、組、專班、學位學程)。
四、升學規定
畢業後得以繼續就讀下一階段學籍班次,依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就讀專科以上學校辦法,由陸生聯招會申請辦理。
五、金融服務
- 入出境攜帶現鈔限制:可攜入(出)二萬元以內人民幣現鈔及一萬美元以內之外幣現鈔(超過部分須向海關申報)
- 在台期間,在校園內或是校外地區都很容易可以找到自動提款機(ATM, Automatic Teller Machine),請同學在居住地銀行申請可在境外使用的提款卡,來台時間所需生活費皆由大陸的家人匯入此帳戶,再利用提款機提取現金。本校郵局ATM可使用UnionPay銀聯卡。
- 在台灣開立郵局或銀行帳戶所需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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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入出境許可證
- 第二輔助證件(大陸護照、身分證、大陸居民往來台灣通行證或其他可茲證明身分文件)
- 中大學生證或在學證明
- 繁體字姓名印章(正方形,長寬1公分,可來中大後刻印)
- 統一證號:換發逐次加簽後會
- 目前台灣地區核准包括台灣銀行、土地銀行、合作金庫、彰化銀行、第一銀行、華南銀行、元大銀行、台北富邦銀行、國泰世華銀行、中國信託銀行、上海商銀、金門縣信合社、兆豐國際、台灣中小企銀等銀行開辦人民幣兌換業務。目前每人每次可至上述行庫兌換人民幣二萬元上限。
六、學術交流
- 交流交換:可申請學校與臺灣及國外大學、機構辦理之學術交流,但不得使用中央政府之補助。
- 參加海外研習交流時,請洽預定前往國家之駐臺領事館或駐臺代表機構辦理入出境該國之簽證手續。
- 所持之逐次加簽入出境許可證,於有效期間內辦理加簽後,自加簽之翌日起6個月內得出入臺灣地區1次,係指出境時間內應在加簽戳章所指定期間之前,而於逐次加簽證證件總效期內均可入境臺灣地區,該次加簽逾期或使用完畢均得依相關規定再次申請。若參加海外研習活動,應於加簽章戳指定期限前離境,並於逐次加簽證證件效期內返臺均屬合符規定。若無法於證件效期內返臺,應於效期屆滿之前2個月將所持逐次加簽證寄送學校,並委由學校代為辦理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