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中央大學與國外學術研究機構訂定
學術合作協議注意事項
締約目的 |
為促進本校學術研究及教職員生與國外學術研究機構之交流,藉此落實本校國際化政策,提升國際能見度,特訂定本原則,以作為與國外優良大學及學術研究機構訂定合作協議之依據。 |
締約對象 |
合作對象以國外學術研究機構為主,雙方並能秉持平等互惠原則的前提下始可簽訂合作協議。 |
合約內容應包含事項 |
(一) 精神:平等互惠。 (二) 內容及項目:須包含合約名稱、合作內容、合約有效期間、簽約人及簽約日期。 (三) 合作內容:依雙方協商結果,合作內容可包含交換學生、雙聯學制、交換教授、學者互訪、合作研究、期刊交流等項目。 (四) 合作協議簽署代表人:如為校級合約則為校長或其授權人,院系級合約則為院系級最高主管。 (五) 雙方聯絡人:應由簽約單位之業務承辦人擔任。 (六) 使用語言:須有英文版。 |
締約流程 |
締約方式 |
簽約地點不拘,可由雙方簽約代表親赴對方機構,於簽約典禮中進行;亦可透過郵寄方式簽訂合作協議。 |
合約之更新或終止 |
任何一方皆可提出合約之更新或終止,提出時間須依雙方簽定之合約規定辦理,如有更新或終止情形發生,須另知會國際事務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