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中央大學與大陸地區大學學術交流
訂定雙聯學制學術合作協議注意事項
一、締約對象 |
(一) 以大陸地區大學為主,雙方並能秉持平等互惠原則的前提下始可簽訂合作協議。 (二) 須為「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之學校。請參考:大陸地區高等學校認可名冊。 (三) 須為與本校校級單位或各學院簽訂學術交流協議或學術合作備忘之學校。 |
二、合約內容應包含事項 |
(一) 精神:平等互惠。 (二) 內容及專案:合約名稱、合約有效期間、簽約人、簽約日期、合作內容符合兩校雙聯學制實施辦法及各系(所)、院的相關規定。 |
三、締約流程 |
(一) 本校雙聯學制實施辦法第五條規定:各系(所)、院與境外學校合作辦理雙聯學制,應擬具包含英文或兩校官方語言及英文(大陸地區為正、簡體)版本之「合作辦理雙聯學制協議書」草案,經系(所)、院務會議通過,送本校國際處、教務處審核,並經校長核准後,方可實施,另須依「各級學校與大陸地區學校締結聯盟或為書面約定之合作行為審查要點」規定辦理。 (二) 教育部台高(二)字第1000082729號函:各級學校與大陸地區學校締結聯盟或為書面約約定之合作行為所簽訂詩書面約定,應於進行簽約二個月前,向教育部提出申報。 (三) 過程中可能面對的問題: 因雙聯學制牽涉的議題較多,會議溝通或通訊溝通次數較多,兩校達成共識時間較長,請大家耐心處理。 (四) 簽署主管:原則上兩校系(所)主管、院長及校長; 得配合國外及大陸地區大學,只由兩校系(所)主管及院長簽署。 (五) 簽呈: 第一次簽呈: 檢附系(所)、院務通過會議紀錄及中英文版雙聯學制協議書稿,由系(所)或院上簽擬請校方同意簽訂本校XX系(所)或XX院與XX大學XX系(所)或XX院雙聯學制協議書。會簽單位:國際處、教務處。 第二次簽呈或簽署:
(六) 雙聯學制協議書歸檔 兩校簽署後的雙聯學制協議書(正本)由歸檔本校文書組,合約影本電子檔及教育部同意函電子檔送國際處存檔。與大陸地區大學的雙聯學制協定,國際事務處會統一向教育部核備已簽署的雙聯學制協議書影本。 |
四、締約方式 |
簽約地點不拘,可由雙方簽約代表親赴對方機構,於簽約典禮中進行;亦可透過郵寄方式簽訂合作協定。 |
五、合約之更新或終止 |
任何一方皆可提出合約之更新或終止,提出時間須依雙方簽定之合約規定辦理,如有更新或終止情形發生,須另知會國際事務處。作業流程如說明三締約流程。 |
備註: 電話詢問教育部關於與大陸地區大學雙聯學制之名額:一年全國1000個名額包含短期生、研修生、雙聯學制學生。目前沒有限制名額,但名額不多,合約可先自行設定名額並報部,合約簽訂後,發入學許可前,與大陸小組確認今年1000個名額的餘額,是可以錄取多少雙聯學制學生。 |